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省粮食、发展改革、商务、监察、财政、公安、交通、民政、农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对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粮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粮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粮食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五)粮食应急储备与调度。
第九条 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工作;
(二)指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或者外省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十条 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
(四)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