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9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4]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站在战略的全局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国家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调动种粮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从根本上预防粮食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制定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应急实施预案,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省一半以上的设区的市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四条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