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专项资金补助。各县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直接向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但对按规定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应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和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九)债务偿还。各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县财政直接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直接对县进行结算扣款。
(十)市对县的补助。市对县的各项补助,继续由市财政直接下达到所属县,补助数额原则上应在2003年的基础 上逐步增加。
(十一)工作部署及联系。省财政厅部署工作直接到县,各县财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反映。
四、改革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适应改革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密切关注改革的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指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的配套办法。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强化对县财 政工作的指导、支持、管理和监督,对部分县财政收支预算组织审查,充分掌握县级财政收支的真实状况,规范县级财政收支行为,促进县级财政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保持收支平衡;进一步完善省对市和县财政收入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省对县级财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各县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强化财政管理的技术手段,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同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编办和省人事厅,严格控制县、乡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
省财政对未实行省直管的县(区),要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并确保过去已明确的扶持政策、资金不因改革而受到影响。
(三)市财政要继续支持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各市要抓住改革机遇,加快自身发展。与此同时,对中央和省已经明确要求给予所属县区配套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配套到位;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号)要求,建立健全市对县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市对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域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及市里出台的减收增支政策,市财政要给予县相应的补助。继续履行对县级财政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报表汇总等职能。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市与县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突击扣还县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不得将应属于县级收入范围 的收入收归市级,不得将应属于市级支出范围的支出转嫁给县级,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集中或变相集中所属县的财力和资金。否则,省财政厅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