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自我发展积极性的同时,省、市财政继续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三)坚持权责统一。在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过程中,省、市、县财政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省财政要加大对县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县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财政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职责;县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
(四)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建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再逐步完善和规范。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划分。对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逐步创造条件,按财政体制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县财政收支范围。
(二)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省财政及国税、地税的收入目标在征求市意见后,直接分解并下达到县,考核到县。市继续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三)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以2003年省核定的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2003年市对县的体制补助调整为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基数。
(四)税收返还
1.“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下同)和金融企 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2003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所属县2003年“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市本级的返还基数。“两税”增量按规定系数和各县的“两税”增长幅度计算返还。
2.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105号),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所得税收入基数、返还基数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到县。所得税收入完不成基数的,省财政直接扣减该县的基数返还额。
(五)转移支付。省对县的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办法,统一计算分配到县。
(六)财政结算。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结算数额,由省财政直接结算到县。市对县的各项补助、转移支付及资金往来扣款等,年终由省财政根据市财政有关文件分别与市、县财政办理结算。
(七)资金调度。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县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