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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皖政[2004]8号 2004年1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体制,对全省57个县(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市辖区和马鞍山、铜陵、淮南、淮北市辖县,下同)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我省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总体上看,这一管理体制调动了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县级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债务沉重、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资金调度困难等矛盾日渐突出,已到了必须认真解决的时候。
  解决现行县级财政困难,主要立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同时要积极改革和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直接掌握县级财政真实状况,更好地帮助和指导县级财政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省、市财政共同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快财政资金流速,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有利于推动市级财政改革创新,加快自身发展。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基本规范,主体税种基本实现了按统一范围和统一比例分享;省财政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得到落实;“金财工程”建设进展顺利,覆盖全省的财政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已初步建成,这些都为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维持现行利益分配格局。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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