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皖政[2004]2号 2004年1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省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以切实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
二、国家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