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善农民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
(十三)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维护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在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单位分配房、自建房等)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凡暂住一年以上的,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对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来去自愿和先入户后就业原则,可自由选择任一城镇落户,没有住房的,户口可入在亲朋好友家中。对经批准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其宅基地可根据本人自愿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要坚决取缔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有关补贴及其他权益等方面,都要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农民工的合法收入要按时兑现。各级政府要明确主管部门,建立责任目标,加强督促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
(十四)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工劳务输出的服务、管理。要按照“政府统筹,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就业拉动,依靠社会”的原则,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兼顾岗位培训。省农业厅要认真做好规划,统筹安排,与有关部门密切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形成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工单位、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培训网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门资金,专款专用。当地的扶贫资金也可按一定比例用于扶贫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要防止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现象的发生。劳务输出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劳务输出工作。要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组织、协调、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劳务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劳务输出机构,不断提高我省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层次,增加农民务工收入,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积极鼓励和引导富裕农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创办经济实体,带动当地农民共同致富。
六、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十五)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各级政府要加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工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和注册办法,为其办理登记提供方便。要积极引导组建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章程,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搞好各类服务,维护成员权益。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级也要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扶持。要加快推进供销社改革,大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快还社于农的步伐,把供销社培育成为农村流通的重要渠道。加快供销社组织体制、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强化政策扶持,切实解决好供销社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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