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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

  (十)推进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引导农村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凡是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农村中小企业都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与乡镇企业共同构建的技术创新平台,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形势,认真研究制定扶持其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政策。从2004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产品更新换代、产业优化升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技术培训。
  (十一)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作为活跃农村经济的重要工作来抓。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对从事农村个体经营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给予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为其贷款提供条件。在资源使用方面,可以直接参与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源使用权。对专供农、林、牧生产使用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壮大搞活县域经济。要认真做好小城镇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继续抓好26个重点县(市、区)和123个重点镇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发展,聚集城市人口。进一步探索经验,示范带动。2004年省级安排5000万元,用于26个重点县(市、区)城市建设,安排500万元,用于123个重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资金。要按照“组织引导、农民自愿、量力而行、美化环境”的要求,加快推进村庄建设和环境整治,建设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县域经济的发展可有效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鼓励各县依托农产品、矿产品、旅游等资源发展支柱产业,抓龙头、壮基地,带农户、打名牌。选择部分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县(市),进行赋予省辖市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试点,加大对县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统筹运用政府性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改善县域经济发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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