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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对因年老、年幼、精神残疾或智残无法认识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安置。
  三、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救助管理的专门机构,各地要加强救助管理站和救助队伍建设,完善救助管理功能,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要把全省现有的5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改为救助管理站,并区分一、二、三类站进行改造,改造方案由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目前救助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从实际需要、财政承受能力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等方面综合考虑,暂不新建救助管理站;没有救助管理站但救助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在同级民政部门相关科(股)加挂救助管理机构的牌子,开展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救助管理站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人员充实到领导班子中。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教育和引导他们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诚恳为受助人员服务。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救助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统一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在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有序有效管理、维护城市良好社会秩序的新思路、新办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按照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要求,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帮助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救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要加大资金投入,搞好现有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加强救助管理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有困难的,省、地两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侵犯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阻碍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公安、民政、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交通、铁道部门要为有乘车(船)凭证的受助人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方便。城管部门要对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的变更、登记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办法》,营造有利于救助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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