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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4]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救助管理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救助管理办法》的实质,就是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转变思想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新时期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几个问题
  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救助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并按照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的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要无偿提供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2.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中绝大部分人的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家庭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受助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家和接回制度;流出地政府要尽力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尽量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要教育相关家庭及其成员认真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对遗弃赡养抚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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