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代码的分配、报名及考试信息的交换传递办法以及报名和考务工作标准、要求等另行印发。
  (五)面试
  面试的程序、标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面试题本由省统一命制,面试仍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工作分别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按面试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每个面试考官小组由7名考官组成,考官人选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其中招考单位原则上可派1—2名负责人担任特邀考官,其余考官从持有三级面试考官证书的人员中随机抽取。
  面试成绩为百分制,不设合格线(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进入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可按60分为合格线)。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六)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则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2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用人部门录用职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体能测试)标准按《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全省法、检系统补充工作人员体检办法》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可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组织考核,报考法、检、公安、安全、司法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因体检、考核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体检、考核工作由考录主管机关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七)录用审批
  各招考部门要严格按照考录工作的要求,从考试成绩、考核、体检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填写《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考核材料、体检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省级机关及省直属单位拟录用人员,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
  市及其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分别报各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其中拟录用为法、检系统工作人员和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审批前需分别报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各市上报材料齐全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拟录人员,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各主管机关报省人事厅审批。
  被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被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工作要求
  考试录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省考录工作已步人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004年度招考是我省首次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考试,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考录工作程序和规定,确保制度落实。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凡进必考”。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职位竞争考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各级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口子。录用特殊职位人员需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须报经省级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把对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免考或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考试程序作为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管理、培养和使用,乡镇机关新录公务员应在基层岗位服务3—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上级机关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