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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办理限额以上内资技术改造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办理限额以上内资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经贸投资[2003]878号 2003年9月23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办理限额以上内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初审要求、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等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的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办理程序。
  根据《通知》要求,我委为我省限上项目免税确认的初审部门。凡需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项目,由各市经贸委向我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并由我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各市的申请中应明确项目法人单位、用汇总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适用政策条目及进口设备清单,为便于对照,请同时附报可研报告中的进口设备清单。若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请在申请中详细说明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等重大变更的,需取得项目调整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还需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口设备清单二份(其中各一份加盖市经贸委公章);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办理程序。
  对已取得国家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限上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由各市经贸委向我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并对免税确认书中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予以详细说明,由我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办理免税确认书的变更手续。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还需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五份(其中一份加盖市经贸委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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