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严格限制征用土地的范围。除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用外,其他建设项目尽量减少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即使实行征用的,也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制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另一方面,要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区位、农民人均收入、人均耕地面积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确定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按照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额发给农民,不得搭车代扣,确保专款专用。制止目前一些地方实行的对农民征地补偿金分期发放的做法。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部分征地补偿费用,其收取、支出、用途等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后,要广泛深入宣传,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完善,在试点基础上尽快形成有效可行的补偿保障办法在全省推行,从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改革集体建设土地使用制度,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着眼于使集体土地作为要素参与相关产业的开发和利用,对一些基本可以预见到经营效益不错的建设项目,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尝试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参与建设,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
四、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
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是从省情出发,科学处理人地矛盾的必然选择。实行最严格的保护耕地措施,同时保障经济建设必要用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省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坚持“三集中一调整”。各类用地必须符合规划,按规划用途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继续推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集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城镇集中,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