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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25.积极开展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均衡发展。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卫生支农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认真执行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半年以上的制度,鼓励城市二、三级医院的管理人员到农村乡(镇)卫生院挂职锻炼。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和其它富余医务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县急救医疗机构配备急救医疗车,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其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卫生支农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际效果,不增加受援单位的经济负担,保证受援单位得到实惠。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活动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各地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以及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八、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26.切实把农村卫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体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坚持全面发展观,在搞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重视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村卫生事业更好地适应“两个率先”的要求,更好地适应保障农民健康的需求。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研究农村卫生工作,认真解决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把农村卫生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农村改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设等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要逐级明确责任,确保落到实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农村卫生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每年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
  27.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做好协调工作,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农村卫生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职责。计划部门要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业及农村工作部门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宣传、环保、科技、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建设、水利、人口与计划生育、药品监督、扶贫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卫生工作要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共同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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