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对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加强监督。继续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从非法渠道进药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和超范围经营药品,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积极为基层培养药品监管人员,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以及剧毒杀鼠剂的管理,严格执行农药及杀鼠剂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的行为。
七、多渠道增加农村卫生投入
22.政府的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到2010年,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设等,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等。
23.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农村卫生经费。省制定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规范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县级财政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的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发展建设资金以及按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建立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农村改水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专项资金,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切实抓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4.探索改革农村卫生投融资体制。制定和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以及动员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农村卫生发展,努力改变当前农村卫生投入不足的状况。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有条件的县 (市)探索进行组建卫生发展有限公司的试点,统筹区域内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管理、运作。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逐步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卫生投入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