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母婴保健法》,抓好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巩固和发展创建爱婴医院成果,改善农村医疗机构产、儿科条件,扩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覆盖率,全面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不断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水平。到2010年,全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19.深入开展群众性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继续抓好卫生城镇(村)、文明城镇(村)创建活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医疗垃圾安全处理设施,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逐步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卫生条件。巩固和发展淮北农村改水攻坚成果,组织实施新一轮农村改水工程,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改水任务。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改水给予支持。从2003年起3年内,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支持以及省级基建、农水资金切块安排2亿元,对尚未完成改水任务的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和黄桥、茅山老区乡镇,按自来水受益人口人均25元给予补助。市、县财政对改水受益人口的资助额合计每人不低于25元;乡镇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对农村改水给予资助。结合村镇建设,坚持卫生户厕与住房建设同时审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多方筹集改厕资金,加强技术指导,加快农村改厕步伐。认真组织实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加大农村医药卫生监管力度
20.依法开展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管力量,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条件。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心乡(镇)设置县级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探索县乡一体化卫生监督管理。抓好农村卫生服务质量评估、管理与监督,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改制后医疗机构的名称、性质、服务内容和项目要重新核准、变更登记。改制后的医疗机构要根据经营性质到相关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