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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11.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大型药品经营企业为龙头,改组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加强村级卫生机构用药管理,规范用药行为。
  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12.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要求,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尽快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鼓励苏南及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城乡联动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向全民健康保障制度过渡。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药消费状况相适应。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原则上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乡镇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提高缴费标准。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原则上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合作医疗基金的结算支付业务。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13.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以县为单位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从2003年起,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5%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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