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7.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各地要在2004年基本完成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的任务。乡(镇)卫生院的编制配备,按照管理权限,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从紧掌握。乡(镇)政府要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对乡(镇)区划调整后多余的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必须用于原有人员的安置及当地农村卫生工作。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规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具体政策。逐步推行乡镇卫生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范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合作经营等多种运营形式,建立高效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全县(市)或更大的范围内公开招聘院长,实行院长资格准入制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人事代理,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与岗位任务、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的多元化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8.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健康为中心、以社区为单位,深入家庭、学校,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现有乡村卫生机构为基础,组建规模适度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展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努力为农民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的社区卫生服务。
  9.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省教育、人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全科医学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全科医学人才。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学历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业务素质。严格农村卫生机构服务人员执业准入管理。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抓紧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加快分流。从今年起,对在职乡村医生进行学历教育,使其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到2005年,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护理、助产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其它卫生技术岗位上的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今年起,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新补充医疗、预防、保健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及省规定的执业资格。
  10.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继续开展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活动。加强县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逐步建成一批有影响的中医特色专科。加强对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技术骨干。鼓励农村西医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实用、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