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落实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以人为本、提高质量,促进全省农村卫生事业协调、快速、持续发展。要坚持预防为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增强应对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创新卫生体制、机制,增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全行业管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加快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农村卫生服务功能,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各项任务,努力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4.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经过3—5年的努力,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础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比较完善的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其中,2005年全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 (市、区)达到初级卫生保健先进标准。
三、构建功能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5.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县级政府要切实办好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所(院)。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每个乡(镇)原则上要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数量和布局,由县级政府根据地域范围、交通状况以及群众需求确定。稳步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培育和完善农村医疗服务市场。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在机构准入、职称评定、大型设备购置、建设用地审批等方面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并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严禁向各类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乱收费。
6.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既是农村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服务中心,也是业务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急救等服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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