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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苏发[2003]24号 2003年10月21日)


  根据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成效显著,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爱国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进一步加强,改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善。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视不够,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没有很好落实;农村卫生投入补偿机制不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卫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综合服务功能亟待增强;农民医疗保障程度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仍较突出;农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淮北部分地区农村卫生条件较差。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当前,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新世纪之初,我省要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农村卫生工作是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省农村的发展、农业的繁荣和农民的健康,关系到“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护和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紧迫任务,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二、明确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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