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五、加大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支持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要尽快将我区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名单上报农业部。对农业部公布的我区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适当扩大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贴息发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制定。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六、实行种禽资源的保护政策
种禽场是恢复养禽业生产的基础,需要特别保护和支持。对全区种禽场及其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疫苗费用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各级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加大对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避免假种劣种冲击种禽市场,杜绝带病的种苗和假种劣种流入社会,传播新的疫情。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健康家禽及其产品的销售和流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性封锁,阻止健康禽产品的流通和销售。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从促进农民增收大局出发,积极为养殖生产者排忧解难,协助疏通家禽产品流通渠道,想方设法扩大家禽产品消费。
八、实施积极的动物防疫措施
强化动物免疫,是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关键工作。各地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禽流感疫苗的储备,认真做好免疫工作。禽流感疫苗必须是由农业部指定的生产厂家生产、并由国家专供渠道供应的合格产品,严禁组织、使用非指定厂家生产和非正常渠道供应的疫苗。禽流感疫苗的保管、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以确保免疫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