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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受当前禽流感疫情的影响,我区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家禽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支柱,我区又是全国第一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大力扶持家禽业发展,对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得到政策实惠,以促进我区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认真执行疫区扑杀和受威胁区强制免疫合理补偿政策
  对疫区内的禽类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自治区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实行合理补偿政策,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局已经制定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扑杀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应给予的财政补贴要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要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监管,对防疫经费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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