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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五)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
  第一阶段:2001—2002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每个市有一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先行启动初保工作。
  第二阶段:2003—2007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以市为单位,2003年有70%的县(市、区)启动初保工作;2004年达到100%启动实施。
  第三阶段:2007—2010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市为单位,2007年有30%;2008年有80%;2009年有100%的县(市、区)初保达标,并接受自治区的评估验收。2010年自治区对未通过初保评估的县(市、区)开展达标复评工作。
  (六)分类指导。
  1.一类地区:
  南宁市的新城、城北、兴宁、永新、江南区,邕宁、武鸣、横县、宾阳县;柳州市的鱼峰、城中、柳北、柳南区,柳城、柳江、鹿寨县;桂林市的雁山、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区,灵川、兴安、永福、平乐、荔浦、阳朔、临桂、全州县;梧州市的蝶山、万秀、长洲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北海市的海城、银海、铁山港区,合浦县;钦州市的钦北、钦南区,灵山、浦北县;防城港市的港口区,东兴市;贵港市的港北、港南、覃塘区,平南县,桂平市;玉林市的福绵、玉州区,容县、陆川、博白、兴业县,北流市;来宾市的兴宾区,合山市;贺州市的八步区,钟山县等,通过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配套)目标,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2.二类地区:
  河池市的金城江区,宜州市;百色市的右江区,田阳县;南宁市的上林县;崇左市的江州区,扶绥、大新、宁明县,凭祥市;柳州市的融安县;来宾市的象州、武宣县;桂林市的灌阳、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梧州市的蒙山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上思县;贺州市的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等,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成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在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中,95%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的标准,90%的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3.三类地区:
  河池市的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百色市的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南宁市的马山、隆安县;崇左市的天等、龙州县;柳州市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来宾市的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桂林市的龙胜各族自治县等,重点加强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9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的标准,80%的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
  (七)监督与考核评估。
  1.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初保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农民在初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初保规划指标年报表,使全区的初保考核评估工作有据可依。
  3.自治区初保委员会负责制定初保监督与考核办法,指导全区的初保评估工作。各级初保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1)乡(镇)、村每年做好4次自查,每季度一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2)县(市、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2次自查和督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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