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管理,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的试点工作。
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民对新建住宅卫生厕所的配套建设。
民政部门要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协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人事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
教育部门要培养更多的农村卫生人才,抓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将“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乡、村卫生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和沼气池建设。
公安、粮食、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要将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作为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财政、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扶贫、宣传、人事、水利、建设、劳动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计生、公安、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初保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初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部门协作。实施初保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初保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将初保工作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初保的各项任务。
(三)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专项经费及办事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初保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资助5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
(四)分级管理。
1.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自治区初保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估全区初保工作。
2.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初保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
4.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