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公共卫生的监督与监测体系要从城镇向农村延伸,确保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安全。
(五)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广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两个系统管理率。
(六)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村,改善农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继续推进“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封建迷信,普及医药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普及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中草药,降低医疗费用成本。
(九)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救助制度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
(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来源和聘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编人员原则上要从卫生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不得擅自配备非专业人员。鼓励和积极引导卫生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到农村基层服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素质。
四、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制定初保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初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初保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要拨给初保专项经费和初保办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确保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严格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水利部门在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监测,确保农民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