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桂政发[2004]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是农民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初保是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目标的组成部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经过努力,我区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不断提高初保水平,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的要求,制定我区2001—2010年初保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主要目标
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 (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农村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使农民获得与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0.5—1.5岁。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农村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初保任务,使农民获得包括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
(二)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减少各种心理疾患,防止各种意外伤害。
(三)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使用乡、村两级基本用药目录,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