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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

  25、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县级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内防保人员的经费,必须予以保证。县、乡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工作需要给予补助;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6、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上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
  27、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农村卫生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收入,不收取政府调控资金。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摊派和乱收费。
  七、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督
  28、强化农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人管理与执业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预防注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医疗卫生安全;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用药行为,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村级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29、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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