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自治区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工作;自治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不增加编制。该办公室负责指导、评估、检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乡(镇)可设立延伸机构或委托机构管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农民数量和工作量确定,可与初保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22、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大病患者、孕产妇住院分娩等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随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在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由自治区民政、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资金来源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六、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23、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4年起到2010年,中央下拨的及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乡、村卫生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以及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等;加大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贫困地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改厕和公共卫生等。安排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和财政扶贫资金,要重点向贫困村倾斜。
24、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自治区财政承担购买全区计划免疫疫苗及相关运输管理的费用。针对能防能治的主要传染病,逐步扩大财政支持儿童计划免疫的范围,增加儿童计划免疫可免疫病种相关疫苗购买经费,不断提高我区儿童的健康水平。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通过转移支付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贫困县的公共卫生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补助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负责量化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乡村医生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情况发放补助。各级政府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