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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

  16、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在我区医药类高等院校建立布局、专业结构合理的农村卫生人才教育基地,为我区广大农村培养专科以上学历的医药卫生类人才;继续将医药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计划的60%面向农村人口为主的县(市)招生,支持和鼓励有关院校通过定向就业招生等各种有效形式为乡(镇)卫生院培养适用人才;对于在农村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有计划地选送到农村卫生教育基地深造,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后回原单位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后继续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17、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市、县级卫生机构承担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自治区和市建立的进修教育基地要定期组织、安排县及县以下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每 5年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18、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个档次。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可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努力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工作生活待遇。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筹资的办法,在乡(镇)卫生院实施“安居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9、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各地要按照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推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实行不同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2004年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扩大,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20、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5元,市、县级财政按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村集体经济要给予支持。农民个人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不予补助。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汇总、核实各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人数、缴费情况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杜绝截流、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现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用在农民的基本医疗上。自治区、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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