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使人员分配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贡献挂钩,促进乡(镇)卫生院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全县或全区范围内公开招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聘到乡(镇)卫生院任院长三年以上的,可以保留原单位的编制。启动“示范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201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
13、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的基础设施、专科专病建设,突出中医特色。鼓励乡(镇)卫生院临床服务人员学习中医并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为农民服务。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到2010年,乡村中医医生要占全区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的20%以上。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自种、自采、自用国家允许的中草药。向农村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降低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
14、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力度。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长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重点放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业务管理、院容院貌建设和援赠医疗设备上。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制度,医学院校教师在晋升卫生系列职称时亦按此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考核制度。自治区、市、县级医疗机构要定期下乡开展巡回医疗工作,特别是到边远贫困、缺医少药地区。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到村一级开展巡回医疗工作,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每个县配备一辆巡回医疗服务车,除中央给予的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市财政填平补齐,县级财政负责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开支。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城市卫生支农制度要长期坚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5、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目标。自治区制定农村卫生管理、卫生执法和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从2004年起,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5年全区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技术人员全部转岗分流;到2010年,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80%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30%的乡村医生具有专科学历,80%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