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

  8、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2004年全区完成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组建,逐步推进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督力量,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当地实际需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卫生监督工作要向乡、村延伸,在乡(镇)卫生院派驻或委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大农村卫生监督力量,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监督和卫生机构的监管,保证农民健康安全。
  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9、构建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整合农村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鼓励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个人到边远贫困等缺医少药的地区举办医疗点,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10、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管理职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0—50%;村卫生所(室)受乡(镇)卫生院监管,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份,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11、建立与农村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机构。自治区制定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人员、设备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根据经济、人口及农民健康需要的变化适时调整。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功能进行整体规划,并按自治区制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