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
(桂发[2004]8号 2004年3月9日)
农村卫生对保障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促进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要和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以及广西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到2010年,全区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设施齐全、具有较高专业素质队伍和精干高效管理体制的农村卫生体系;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并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我国西部省份的先进水平。
二、全面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加大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力度。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级政府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初保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内,具体负责初保工作的实施、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区在2009年提前一年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4、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原则,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负责本区域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不足部分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建设目标规划和项目,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