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以平等、自愿、互利为原则,可以依法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农户。要保障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力和利益。各级政府在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时,要按照程序规范操作,除依法给予补偿外,还要合理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就业和大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务工农民的素质
13、整合培训资源。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4号)要求,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把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把多头分散的培训力量集中起来,统一使用,教育、农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
14、落实培训责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并与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教育部门要加快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将抓好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规划和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和组织各类就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广开门路,充分搜集、整理并发布各种就业信息,组织经过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农业部门要抓好转移就业培训对象的组织工作,积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对未能继续升学的中学生及其他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建立数据库,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和引导性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并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特种种养技术培训。其他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15、创新培训机制。坚持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既要坚持政府引导,又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创新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机制。要改革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一批能在全区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积极争取和扶持民营企业、民办院校到县(市、区)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相关企业联合举办农村职业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