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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8、制定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任务来抓。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办法,及时清理、废止那些限制和歧视外出务工人员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和用工单位乱收费,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服务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
  9、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对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中专、高职、技校)以上毕业生,以及其他在我区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要给予办理所在城市、城镇的常住户口,有关部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收取进城费。与城市居民结婚的农民工,要给予其市民待遇。
  10、认真做好农民进城务工的服务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切实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全程服务,帮助落实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工资发放,协调解决劳务纠纷,坚决制止和纠正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托就学问题,使其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村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外出务工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11、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前提供信息、组织培训,就业后跟踪服务,全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立健全公共就业信息网,形成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尽快实现自治区、各市与广东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网,建立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有关市、县的远程务工系统,并在2005年实现全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联网,提高劳务输出效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增加发布劳务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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