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桂发[2004]7号 2004年3月3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新兴产业和重要战略任务来抓
1、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全面进步和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起步较早,一些县(市、区)通过就地转移和向区外输出劳务,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从总体上看,一些地方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平衡,加上我区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缺乏技能,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规模不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不稳定性。目前,我区农民家庭收入构成中,外出务工收入仅占30%左右,全区农村仍有近400万富余劳动力,每年还要新增近30万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新兴产业和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加快转移步伐,扩大转移规模,提高转移质量,努力把这一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2、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本地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加大向广东及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就业的力度,积极开拓东盟国家劳动力就业市场,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