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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二)业务培训
  对经过初步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人员由北京市司法局法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和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培训内容为:司法鉴定基本制度、与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程序规则、鉴定文书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培训方式采用分批分期轮训,每期一天,培训结束进行开卷考试。
  (三)审核颁证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证件的,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编制名册
  此次颁证工作结束后,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报送司法部,同时送公、检、法机关及仲裁机构。今后的申领颁证工作将按此程序分批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提交申请:2004年3月20日-4月15日
  (二)培训考核:2004年4月15日-5月30日
  (二)审核颁证:2004年6月1日-6月30日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司法部审批的在京鉴定机构人员的颁证工作由我局进行初审及培训考核,有关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局提交申请并接受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我局将初审及考核结果上报司法部,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2.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通知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鉴定人员申报,申报材料务必完整、清晰、有序。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持证人继续执业的,应向我局申请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我局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一律无效。年度注册合格的,由我局加盖年度注册印章后继续有效。
  4.《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获准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有效证件,持证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出示证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如有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当立即向颁证机关挂失,并依照规定申请补发;证件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颁证机关;不按要求交回的,由颁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5.我局法制处负责《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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