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京司发[2004]55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和执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根据《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的要求,现将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证件的人员和条件
(一)颁证对象:在我局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员。
(二)颁证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品行良好;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3.无以下情况: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二、颁证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通过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每名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两份(在我局网站www.bjsf.gov.cn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两份;
4.执业经历证明两份(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或所在单位出具);
5.未在其他鉴定机构执业声明书两份(在我局网站www.bjsf.gov.cn下载);
6.无刑事犯罪或被开除公职记录证明(由所在鉴定机构出具),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近期同底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于申请表相应位置,另外一张背面注明姓名及所在机构,用于制发证件)。
以上文件须以A4型纸提交,分两份装订,复印件在初验时须提交原件以便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