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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规划、依法保护、依法建设、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要依法保护旧城历史文化遗产和古都风貌,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各项规划。凡是法律、法规和规划确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对现有危改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抓好试点,求实创新
  做好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重点解决房屋危险及住房特困问题,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降低人口密度,保护古都风貌。
  要认真抓好三眼井、玉河、烟袋斜街、白塔寺、前门东辅路西片、大栅栏煤市街地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工作,实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科技创新,在实践中探索适合于北京特点的旧城保护方法,完善相关政策,在保护模式、人口疏散和资金筹措等方面力争取得突破。
  建立外迁专项资金,制定鼓励疏解人口政策,组织建设定向安置用房,筹集经济适用住房、存量现房和廉租房,安置外迁人口。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多样化运作。改变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改造模式,突出区政府在保护与修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居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实行小规模、渐进式、多样化的推进方式,改变片面依靠提高容积率进行资金平衡的方法,建立政府补贴、居民出资、市场融资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
  四、稳步推进旧城区现有保护和改建项目工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旧城现有保护和改建项目的处理意见,各区政府要按以下要求做好现有项目的落实工作:
  (一)对已完成拆迁的项目,要按原计划组织实施;
  (二)对处于规划论证阶段的项目,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加快前期论证工作;
  (三)对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要坚决撤项;需要重新立项的,要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政策组织实施;
  (四)对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外、二环路范围内无保留院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根据实施进度和《保护规划》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核定,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继续实施,不符合的必须进行调整;
  (五)对有保留院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必须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按照其完好程度、历史文化价值和位置分布情况,分别提出原址保留或异地迁建方案,力争成片、成街区、成胡同的保留原有传统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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