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持有流出地政府开具的证明,证实其确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并由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证明其确实在本市务工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满一定时间的,可到暂住地所属区(县)教育部门或乡镇政府为其子女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凡符合规定就学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准予其到相应的学校办理入学事项。
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并将其纳入本市民办学校管理范围。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参照本市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和标准,在报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举办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就近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教育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的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督导。
五、努力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的负担,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学校的权益。学校要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取费用。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参照《上海市中小学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执行。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转学或返回原籍就学的,学校要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对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一视同仁,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
六、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改善教育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办学水平的提高。公安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子女纳入本市外来人口综合管理范围,每年6月底向市、区县、乡镇的教育部门提供登记在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子女的全市汇总数和区县分类数等情况;要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的消防安全、治安环境、交通车辆等,进行定期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市就业岗位需求,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合理流动,保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权益,并加大对使用童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的食堂卫生、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要逐步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各级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通报研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流出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