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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
 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沪府办发[200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编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加强指导,确保将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现就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规范有序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贯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市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制订切实有效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加强指导、协调和管理的同时,在经费、编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在充分挖掘现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潜力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已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得到与本市同龄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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