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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 沪府办发[2004]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财政局、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赋予企业更大的境外经营管理自主权,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这为上海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指明了方向。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上海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必要途径;是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增强上海国际竞争力,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上海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打破贸易壁垒,带动上海资本、设备、产品、技术、工程、劳务等的输出,培育自己的跨国企业,提升外向型经济层次的现实需要。为此,现就本市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本市进一步推进“走出去”战略,要切实体现“四个重点、一个优先”,即:重点鼓励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重点鼓励开展境外工程总承包项目,重点鼓励收购兼并带有研发中心和品牌的国际制造业项目,重点鼓励拓展海外销售、服务网络的项目;优先支持能够带动本市产品、设备、工程和劳务等出口的项目。同时,力争实现“四个突破”,即:在境外投资大项目上有突破,力争做成若干个收购兼并、境外上市或直接投资的大项目;在承接境外工程总承包上有突破,力争做成若干个有国际影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对外劳务合作层次上有突破,力争人员输出由普通型向专业型、技术型升级;在品牌经营上有突破,力争培育若干个在国际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品牌。
  企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要充分激发企业“走出去”的内在动力,其海外经营活动要符合市场规律。政府主要是要引导、推动,提供完善的服务环境,争取国家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一、树立开放合作理念,积极鼓励引导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
  面向世界、拓宽视野,积极引导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是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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