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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扶持家禽养殖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失效]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凡在本市范围内直接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含冷库)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凡符合享受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部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基金。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教育费附加、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河道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收入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行期限自2004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退付。
  六、加大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
  对重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发放贷款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免收贷款罚息。对重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和贷款担保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妥善安排养禽农民和因发生疫情受到损害的企业员工生活保障
  对因疫情影响和在规范整治期间发生生活特殊困难的养禽农民,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企业及其员工,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对确需裁减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给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予以优先录用。
  此外,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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