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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扶持家禽养殖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扶持
 家禽养殖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沪府办发[2004]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对在防治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通知》(沪府发〔2004〕7号)的精神,确保家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减少禽流感疫情造成的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扶持家禽养殖业发展若干措施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规定范围内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家禽,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要按禽流感疫点疫区已发生的实际家禽扑杀量,对有关生产单位和农户给予每只15元的经济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6∶4比例承担。对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费用,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承担。
  二、对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
  政府按每只种禽每月8元给予种禽场的生产维持性的补贴,延长至2004年4月底。补贴根据种禽场2004年2月3日至3月2日的平均存栏种禽数发放。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承担。
  三、鼓励定点加工龙头企业按不低于最低保护价,收购养殖农户待售禽蛋类产品
  政府按每公斤0.8元给予定点加工龙头企业按不低于最低保护价收购养殖农户检疫合格的待售禽蛋类产品的补贴,延长至2004年5月底。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3∶1比例承担。
  四、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税收方面的支持
  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经认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含冷库)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地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含冷库)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含冷库)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上述涉及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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