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梳理程序
  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要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承办过程中遇有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
  (三)稳妥处置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确定受理部门,制订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同时,要开展受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工作监督
  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市、区县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政府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实行内部监督,同时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委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五、确定进度安排
  (一)今年4月上旬,各政府机关完成本机关实施《规定》工作方案的制定,明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指定人员,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二)4月中旬,开展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三)5月1日前,“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完成改版。各政府机关要对各自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梳理,率先在网上公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制定相关细则,完善有关设施,做好受理申请的各项准备。市档案馆新馆要及时开馆,提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试点单位和重点单位要完成《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并将目录和主动公开的信息抄送市或区县档案馆。
  (四)11月1日前,充实和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完成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编制工作,并予以公布,同时抄送市或区县档案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