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 沪府办发[200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公正办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本市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冯国勤同志任第一召集人,杜家毫同志、范希平同志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委、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和上海行政学院组成,将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协调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委,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