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车行道一侧已有停车或其他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30米内不准停车;
(三)在装有隔离护栏或划有车道分界线、中心线的道路上,白天不准装卸货物或候客,但设有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或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遇乘客上下车需临时停车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租车服务站、点和允许乘客招手临时停车的地段外,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二)设有人行护栏的路段、距人行横道以及桥梁、交叉路口、陡坡、弯道、铁路道口、隧道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上下客;
(三)在设有人行护栏、机动车隔离护栏或绿化隔离带的道路上,可以在分隔带开口处(不含交叉口开口处)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阻塞交通;
(四)临时停车上下客必须开启转向灯,按顺时方向紧靠道路右边停车,上下客必须在右侧,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五)不准在行驶中突然停车、掉头接客或变换车道;
(六)乘客上下车完毕后,车辆应迅速驶离。
第三十九条 营运中型客车(包括外地进杭的营运中型客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准边行驶边兜客。
第四十条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班车,必须在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站点停车上下客。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临时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四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号牌、无钢印的非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二)不准在道路上停留,推行时须紧靠车行道右边,通过路口时须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
(三)遇停止信号须在停车线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戴耳机或使用移动电话;
(五)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儿童一人;
(六)人力三轮客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
(七)载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八)不准在车行道上行驶和停放非机动车。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玩耍、抛物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二)不准跨越隔离带、攀登护栏;
(三)长列队伍通过交叉路口或横过车行道时,应分成若干小队迅速通过,队列中人员不准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