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4]43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审批和证书管理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本市按照《办法》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等级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三级资质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
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统一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和管理。
(二)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注册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资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三级(暂定)资质证书。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关于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一)已经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原等级条件的,可不再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凡已经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但尚未申报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持《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注册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尚无物业管理委托项目的企业,可按照新设立企业申办三级(暂定)资质证书。
三、关于外地来京企业资质管理
外地来京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应当向注册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