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高致病性
禽流感指挥部关于加强禽流感疫苗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辽政办发明电[2004]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关于加强禽流感疫苗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5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我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组织,切实加强禽流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决定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增设疫苗监管组,负责疫苗监督管理和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统一调拨工作。各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应在办公室确定1名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该领导同志和具体承办人及其联络方式于2月20日前报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
二、立即开展禽流感疫苗质量的专项检查
各市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禽流感疫苗质量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疫苗生产单位、与疫苗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单位、兽药经销单位和疫苗使用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疫苗是否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中牧股份郑州生物药品厂、内蒙古生物药品厂、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大生物制品研究开发中心生产;
2.生产、供应、经销、使用的禽流感疫苗是否粘贴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印制的专用防伪标识;
3.进口疫苗是否粘贴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印制的专用防伪标识;
4.禽流感疫苗是否由省统一调拨;
5.禽流感疫苗的使用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确保禽流感疫苗质量与使用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的防疫责任制。建立疫苗质量督查制度、层层督察。
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将于近日派出督察组,负责对省内疫苗生产单位、与疫苗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的督察和负责对重点地区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单位、兽药经销单位和疫苗使用单位的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