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关于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要求,加强辽河流域防洪体系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关于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实施意见
辽河是我国七大江河之一。辽河干流长573公里,流域面积6.92万平方公里。流域内城市集中,人口稠密,交通发达,工农业生产水平较高,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能源基地。
为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建国以来,特别是“七五”以来,我省始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蓄泄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不懈地开展防洪体系建设。但受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影响,辽河流域洪涝灾害频繁。目前,流域内防洪体系建设还存在防洪标准低、病险工程多、河道淤积严重、工程老化失修、洪水出口狭窄、水土流失严重、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滞后等诸多问题。随着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辽河流域防洪建设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目标
辽河流域近期(2003—2010年)防洪建设要坚持“蓄泄兼筹、防用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共同负担的原则,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是:重点河段和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东辽河、西辽河等主要堤防工程经全面治理,已基本满足防洪要求;绕阳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老哈河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沈阳市城市防洪标准右岸达到300年一遇,左岸达到50年一遇;鞍山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抚顺、本溪、辽阳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营口、铁岭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盘锦市城市防洪标准,待石佛寺水库一期工程竣工后提高到200年一遇。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5.21万亩;组建流域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较为完善的流域防洪体系,实现全流域可以抗御建国以来最大洪水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