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八届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9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已满,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对全省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做好这一工作,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14号文件精神,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当作农村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要包乡(镇)、包村进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各市要统一部署,由主管副市长全面负责;县(市、区)、乡(镇)要建立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当地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章由各乡(镇)统一申办刻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二、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深入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要增强农村基层干部认真贯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小册子、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使他们熟悉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出选票。通过广泛宣传,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确保选举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